Article 29

In force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

(四)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有功的;

(五)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