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已交付使用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