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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