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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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调解、疏导各类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加强对易发生社会治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和教育质量。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促进就业工作。
Chapter 2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四)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五)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学法、用法、守法;
(三)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联防活动;
(四)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五)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
(六)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免予刑事处罚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二)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三)加强治安保卫组织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教育群众维护国家重点工程、军事设施、交通设施和厂矿企业的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五)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
(六)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免予刑事处罚、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七)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反映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组织村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各种案件、做好辖区内常住和社会闲散人员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九)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监管改造、劳动教养和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Chapter 4奖励与惩罚
(一)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或者显著好转的;
(二)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预防、侦破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突出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
(二)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