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教学能力。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或者教学能力较低的教师,应当通过在职自修、岗位培训、离职进修等途径,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师岗位。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和侮辱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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