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必要经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增长应当与民兵、预备役建设发展需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和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预备役部队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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