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

(二)国家安排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经费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财政专项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