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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