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Chapter 4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Article 34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自治州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搞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和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州配套的资金确有困难时,自治机关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