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9 其他规定Article 52In force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一)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二)专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三)召开通报会;(四)委托下一级常务委员会通报;(五)其他适当方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参与讨论,提出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