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三)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工作评议情况;

(五)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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