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计划、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于当年的十一月底以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

(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需要调减的;

(三)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百分之三;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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