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七月前,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九月前,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二)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督法第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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