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23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