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一)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
(二)不遵守无线电管制的;
(三)擅自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参数从事无线电业务的;
(四)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五)非法占用、更改无线电频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