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二)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擅自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和为他人在禁止或者限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高山、高楼、高塔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
(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或者擅自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五)不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台执照》核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