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凡重伤以上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矿山伤亡事故经审批结案后,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结案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并应当公布处理结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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