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除履行《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

(二)负责矿长和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资格的审查认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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