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规程,了解防治事故灾害的基本知识和自救、互救常识。

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小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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