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Chapter 3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Article 11In force矿山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矿长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企业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副矿长对其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保安工作负责;(五)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