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