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