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关闭: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

(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资源枯竭或者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八)灾害严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