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Amended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手续,并组织抢修:
(一)屋顶防水层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供水、供热二次加压设施设备损坏导致供水、供热中断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的;
(六)相关部门鉴定需要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安全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