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Amended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讨论或者公告征求意见形式作出决定。
经业主大会讨论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采用公告征求意见形式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用途、范围等,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且不超过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视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