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后,擅自撤出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合同;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