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第二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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