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矿山企业的职工,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进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新进露天矿的工人和油(气)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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