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矿山企业关闭坑口,必须在闭坑前三个月提出闭坑报告,内容包括: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二)矿井报废的施工方案;

(三)对井口采取的封闭措施;

(四)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五)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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