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Chapter 2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Article 12In forc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审查。组织审查的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审查前一个月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设计说明书或其摘要及主要附图、安全专篇、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等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必须征得原审查部门同意。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