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Chapter 3 法律责任Article 20Repealed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对医疗保健机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