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室)建设。鼓励兴办文化产业,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繁荣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抢救蒙古族民歌、舞蹈、曲艺和名胜古迹、文物等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重视史志编纂和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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