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

(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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