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

主管机关送达决定通知书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把决定通知书留在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处,即视为送达。负责人未在送达地址等候,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而又不在举行日期二日前到主管机关领取决定通知书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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