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其顺利进行:

(一)指定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随时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保持联系;

(二)疏导车辆、行人,维持交通秩序;

(三)制止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

(四)制止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五)制止他人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六)制止他人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

(七)制止其他人员非法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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