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