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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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财政、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工作。
Chapter 2养殖业
Chapter 3捕捞业
(一)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底拖网、浮拖网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定置网作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四)其他网具作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三)有船籍港。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渔船(简称“三无”渔船,下同)不得进行捕捞。
Chapter 4渔业资源的保护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源的物品。
对渔业水域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事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应严格依法征收,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其具体征收、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渔业违法行为有功的。
(一)内陆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的罚款;
(二)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1.5万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炸鱼、毒鱼的以及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的,内陆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3000元的罚款;内陆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海洋机动渔船,主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的,处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捕捞的,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海洋机动渔船,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外海渔船进入近海捕捞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源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有规定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