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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