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5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