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等或者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三)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晾晒物品等非交通活动的;

(四)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涂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前款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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