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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