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房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实际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实际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除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外,还应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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