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3, 201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3, 2015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者兼营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和发挥作用,加强人才宏观调控,采取措施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
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Chapter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延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省境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事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及相关证件;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人才招聘与应聘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二)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利用各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求职信息;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应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和管理。用人单位或者经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和完整,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通过辞职或者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应聘人员经原单位出资培训,培训费按合同规定或者协议办理;没有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无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及相关证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