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Unknown (-1)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