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州、县(市)、行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百人以上者,必须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保卫机构的,可与综合治理机构合署办公;不足百人的,必须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州和市、县、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