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经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首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条例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或者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七)拒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或者单位在治安面貌未改变之前不得评选为文明、先进单位,其首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