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照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拨付,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由本单位列支。
社会群防群治工作所需经费,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并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专款专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