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教育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基础教育预算支出资金,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基础教育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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