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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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台依次排队候乘,主动请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先下先上并让座;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三)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

(四)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物品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不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不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的,应当另行购票;

(五)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六)乘车时不得躺卧、占座或者蹬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七)主动购票、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优惠乘车证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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