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还应当责令补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