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满足园区污染防治的需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
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